《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为依法治欠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开设“保障农民工工资”专栏,分期向社会发布5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合法工资提供有效司法保障“范本”,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责任提供“前车之鉴”。
2017年12月20日,四川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盐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盐边县国土资源局将盐边县永兴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施工;该合同还对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兵负责施工;施工期间张某兵于2018年1月22日又与肖某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蓄水池劳务分包给肖某施工,肖某在施工期间雇请杨某取在该工地务工。
2018年12月21日经过结算,肖某尚欠杨某取劳动报酬20000元至今未支付。
2020年9月8日,杨某取曾与其他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一起向盐边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申请,要求盐边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被拖欠工资一事进行处理,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该申请上签字盖章,证明杨某取在案涉工程工地务工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期间四川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兵负责施工,张某兵又将其中的蓄水池工程发包给肖某施工,肖某在施工期间雇请杨某取在案涉工地从事肖某安排的劳务工作,杨某取存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的规定,杨某取被拖欠的工资应该由本案的施工单位即四川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判决:四川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取劳务工资10600元。
一审判决后,四川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并无条款对溯及力进行专门性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拖欠工资的事实发生在2018年,一般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该原则并不绝对,如果因为社会发展变化,旧法已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应允许通过新法来修正完善旧法,此时如果仍然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则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相悖。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根据新法比根据旧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应允许新法溯及既往,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即“有利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即是对“有利溯及”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以及农民工的工资清偿等内容均予以了详细规定,该条例第四章还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特别规定,有利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多发高发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利于对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作出有效认定,有利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一审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本案作出裁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设定目的,在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时可予以参照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亦未规定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适用本条例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符合该条例的适用条件,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该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错误,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农民工欠薪实际问题对症施策,对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别保护制度,为“确保付出辛劳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条例施行前,人民法院审理农民工欠薪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但现实中大量被欠薪农民工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又占其中的大多数,部门规章的效力位阶又较低,故仅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审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并不足以充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条例仅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并无条款对条例的溯及力进行专门性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条例能否适用于欠薪事实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前的欠薪案件就不无争议。
本案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有利溯及”予以论述,并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将条例适用于欠薪事实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前的欠薪案件,判决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更有利于倒逼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对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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