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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师宋健波:关于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分享

时间:2024-09-16 15:11:18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12月24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学习会上,由建永5部主办律师宋健波主持分享,宋律师结合具体的案件办理实践,为大家分享了“关于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2012年,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改造工程,卢某、朱某作为乙方项目全权负责人签字。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报送竣工结算书,总结算金额6000万元,房地产公司员工进行了签收,始终未作回复。购房业主已陆续入户装修并入住,物业进场并开始收取物管费用,但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卢某称,其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房地产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000万元未付。卢某委托建永律所后,我所由建永4部领办律师巫元明与建永5部主办律师宋健波联手办案,按合同约定,向案涉工程所在地申请了仲裁。

  结算问题: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计价依据为2009四川清单计价定额执行,材料价以2012年12月案涉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价为依据。因施工过程中,甲方设计变更、逾期付款等原因导致原定16个月的工期实际施工6年才完成,若按原合同约定标准计价,承包人将严重亏损。因此,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中,相应计价依据调整为同期市场价,但发包人未同意,导致结算未能达成一致。

  优先受偿权问题:案涉工程交付后,房地产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住宅,部分购房户已支付购房款并入住,难以再执行折价拍卖。同时,案涉工程的商业楼栋部分,已被另案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进入拍卖程序。

  仲裁主体问题:承包人建设公司资不抵债,以建设公司名义主张权利,即使最终能执行回款,难以保证委托人卢某能实际享有,需解决仲裁主体的问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提供全套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在乙方送达竣工结算资料后15天内作出答复,超过15天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按双方约定结清工程款。”因此,在仲裁之前,我方以建设公司名义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作出《造价咨询意见》,使报送结算文件更具客观性。

  以《造价咨询意见》作为基础,重新编制《竣工结算书》,以建设公司名义通过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对方未作出回复,我方再提起仲裁,请求将报送竣工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

  第一次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竣工结算书提出异议,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选定机构后,因房地产公司与鉴定机构对鉴定费用未能协商一致,鉴定工作一直未开展,且经催告也未按期进行,最终仲裁委支持了以我方的《竣工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

  在与建设公司协调后,建设公司觉得,卢某在收回工程款之后,也会想起支付管理费,最终同意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申明将案涉工程债权转让给卢某,由其作为权利主张案涉工程款,并与《竣工结算书》一并公证邮寄送达给房地产公司。

  公证送达后,卢某遂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案涉工程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立案。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卢某基于债权转让享有案涉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仲裁过程中,我方得知案涉工程部分商业用房已被另案一般债权人执行案拍卖,巫律师与宋律师通过查询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了解到了执行案号及承办人信息,然后联系执行法官,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向相关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最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卢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巫律师与宋律师针对法院执行复议的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了执行监督申请,现省高院已收材料,正在办理之中。

  本次案件办理分享到此就结束了,针对办案的几个问题,巫律师与宋律师从实际案情出发,对症下药地制定了解决方案,最终,基本上让仲裁委全部同意了我方的主张。

  其中,仲裁主体的变更尤为重要,因为卢某本身只是实际施工人,即便是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也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一来,即便是仲裁胜诉,也未必能拿到钱。于是,巫律师与宋律师跟被挂靠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最终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提出了仲裁申请,而优先受偿权是可以随着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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