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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大理郭某某重婚案

时间:2024-09-23 23:34:40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近年来,大理州检察院党组深入推进“三个一”工程,在典型案例挖掘、典型经验总结、典型人物培树方面取得实效。为进一步突显“三个一”的引领示范作用,近期将典型逐一进行刊载,供大家参考借鉴。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系云龙县某镇村民。2000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某先后与阿某、康某某、毛某某等三人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其中,2000年,郭某某与阿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2003年,两人按习俗举行离婚仪式。2009年,郭某某与康某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举行离婚仪式,但未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4月,郭某某与毛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2022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同年6月,郭某某与康某某办理离婚登记。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后移送云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17日,云龙县检察院对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龙县检察院办案中敏锐地发现本案涉及当地习俗与国家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若案件得不到有效办理,将会影响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云龙县检察院积极履职,从“自行补充侦查、运用检察听证、送法下乡促进诉源治理”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自行补充侦查高质量办理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更有利于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云龙县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了本案发生的特殊社会背景因素,对案件处理起到重要作用。经调查发现,当地去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离婚登记的意识较为淡薄;当地人按照习俗离婚后未进行离婚登记又再次按婚俗结婚的情况并不鲜见。

  运用检察听证准确评估起诉必要性。通过检察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有利于综合评价案件危害后果和起诉必要性。云龙县检察院邀请了村综治中心主任、村民代表参加,被不起诉人亲属、部分村民及邻村村民代表现场旁听;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和举证示证,说明了重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真听取了郭某某及其婚姻关系人意见;经听证员评议,最终一致认为郭某某重婚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积极送法下乡促进诉源治理。云龙县检察院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要求和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利用火把节、当地赶集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专题普法,引导群众学习和运用婚姻法,增强法治意识。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刑事司法制度价值。重婚罪在刑法上定义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犯罪事实主要指向事实婚姻,如未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就容易陷入机械定罪的“陷阱”。云龙县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掌握核实案件情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将定罪和处刑作为唯一选项。

  充分利用起诉裁量权,妥善解决法律适用困境。把涉案行为放到特定地域中进行综合考量评价,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事求是地研判,并作出客观评价。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云龙县检察院 通过用心用情办案不仅避免群众对不起诉决定的片面理解,有效提高以案释法的动员力和影响范围,使群众知悉进行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 本案办理后,当地群众积极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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